为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经常用各种方法转移钱款

为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职取款人完成,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从中获取劳务费。
本案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杨某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涉及此罪彼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通谋”一般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前就犯罪的性质、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为准确定罪,就需要厘清被告人之间是否系事前通谋,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否已经形成共同犯罪合意。
主观意思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本案中,杨某购买大量银行卡后,将卡号提供给黄某等人,将实体卡邮寄给邵某。黄某等人行骗时将卡号编辑成短信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向该账户存款。得知被害人已经存款后,黄某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钱款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联系并告诉钟某,钟某继而联系杨某,最后,邵某再根据杨某的安排到银行取款,并按约定比例转账。90%的诈骗所得最终转入杨某提供给黄某专门用于接收非法所得的一张银行卡,其余10%的款项由杨某与邵某分得。由此可见,几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明确具体,分赃比例、方式固定,虽取款人与通过话术直接进行诈骗的人在犯罪时身处不同地点,但通过一对一、上线与下线的联系,整个诈骗—存款—取款—分赃过程紧凑、迅速,应当认为几名被告人在犯罪前已通过意思联络达成犯罪合意。
杨某、邵某虽不清楚黄某等人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诈骗对象、人数、金额等情况,但与上线之间已就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无论欺骗什么人、以多大数额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均不违背其本意。其帮助行为渗透于诈骗犯罪始终,为正犯黄某与钟某提供了有效的影响,是电信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离开他们的帮助,黄某等人难以迅速取款获利,达成犯罪目的,因此杨某、邵某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作为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虽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因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故应将原犯排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之外。同时,杨某提供作案工具(银行卡卡号)的行为亦已超出作为单独评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内容,因此认定其系诈骗罪共犯是正确的。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最新查询号码 | 省份城市
移动手机号码品牌:全球通 | 动感地带 | 神州行 | G3专区 | 动力100 | 中国移动10086
联通手机号码品牌:沃 | 亲情1+ | 宽带商务 | 世界风 | 新势力 | 如意通 | 116114 | 宽带我世界 | 中国联通10010
手机号码归属地查询网,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号所在地查询,让你知道任何陌生的号码是从哪里打来的。
Copyright ©2022 shouji.94i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0004844号-10